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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漫游费价格听证会 屏蔽还是公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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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5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次就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问题,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这说明2008年1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价格听证会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也标志着消费者期盼已久的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的愿望即将实现。(中国新闻社2008年2月5日北京电)座谈会不同于听证会,听证会是一种制度化的咨询会,而座谈会则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咨询会。之所以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召开座谈会,说明听证会的与会代表对举办单位提出的调整价格方案不予赞同,所以有必要另提方案,通过座谈会的方式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果不其然,在座谈会上提出的方案完全不同于听证会上的方案。在消费者代表的强烈要求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座谈会上公布的方案,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作为价格听证会的代表,看到自己的工作产生了实际效果,感到欣慰。回忆紧张而又忙碌的听证会准备工作,有几个问题萦绕在心头,久久不能忘怀。

  代表究竟“代表”多少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的代表,我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究竟“代表”多少消费者?我于2008年1月15日正式接受聘请。可在此之前,新闻媒体就已经纷纷猜测消费者代表的姓名。接到书面聘请书后,如果我继续保持沉默,那么代表资格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广泛质疑。可是如果我与新闻媒体发生接触,那么又违反价格听证会举办者的约定,因为在价格听证会举办单位寄送有关材料的同时,附上了“参会注意事项”,其中特别指出,“为防止听证会举行前媒体过分炒作,影响听证会正常举行”,建议“听证会举行前,请不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对外发表意见”。这就意味着作为消费者的代表,我只能按照个人的意见发表看法。

  很显然,这样的代表遴选方式,并不能令消费者满意。除了新闻媒体反复报道之外,负责遴选消费者代表的消费者协会,也面临极大的压力。负责与我联系的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同志打电话征求我的意见,希望根据我的安排做一些沟通工作。我正好借此机会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的消费者代表见面,也借此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系的记者交流信息。这样做虽然与我所“代表”的消费者进行了直接沟通,并且与新闻媒体发生了联系,但是,这不能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对外发表意见”。

  换句话说,作为价格听证会的代表,我实际上是以个人的名义发表意见。在价格听证会上,有些代表明确表明自己所代表的消费者群体,或者自己的工作单位,在我看来这并不准确。既然消费者代表是由价格听证会主管部门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并且最终由价格主管部门遴选聘请,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所谓消费者代表只不过是以消费者个人的名义,作为价格听证会的代表,表达个人的意见。

  代表被看成“陪审团成员”

  这样的代表遴选程序,在我国并不鲜见。从表面来看,许多会议代表是由所在的团体、党派推举出来的,但是由于候选人名单事先确定,所以,可供选择的空间并不大。这样一种代表选择方式,可以确保举办单位控制会议的主题,把握会议的节奏,事先掌握代表的意见。在价格听证会结束之后,听证会举办单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不少新闻媒体反复询问,为什么事先不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会举办单位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听证会代表“独立、公正、不受干扰”发表意见。

  看来,价格听证会举办单位把听证会代表当作了西方诉讼制度中的陪审团成员,为了确保每一个陪审团成员都能够独立发表个人意见,而有意识地将他们与社会隔离开来。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中,除了原被告双方之外,还有所谓的陪审团,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而法官则根据陪审团的结论,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为了防止陪审团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特别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受到新闻媒体的诱导,所以,各个国家在选择陪审团成员的时候,除了对陪审团成员个人品行考察之外,还特别询问他们是否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即将审理案件的情况,是否会基于自己所了解的信息,事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坦率地说,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国家的使用率并不高,据有关机构统计,目前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英美国家只有不到20%左右的案件,适用了陪审团制度,而绝大多数案件则由控辩双方充分辩论,然后,由法官作出裁决。

  如果把消费者代表看作是陪审团成员,那么,在制度设计上就会千方百计地将消费者代表隔离开来,防止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信息,从而影响他们独立作出判断。所以,自从进入北京听证会代表团驻地之后,所有代表房间外都由保安守卫,这样安排显然不是出于对代表们安全的考虑,而是防止代表们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更多有关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的社会意见。

  可以这样说,对听证会代表的法律定位,决定了此次价格听证会的基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价格听证会举办单位当然有权这样做。但是,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千方百计地搜集相关信息,是代表们宪法上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代表们履行自己职责的具体表现。因而,尽管价格听证会举办单位安排了各项“保卫”工作,但是,作为消费者代表,我与其他代表一起,还是与来自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记者朋友见了面。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他们就不可以做;对于普通公民或者消费者代表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他们都可以做。尽管价格听证会举办单位有自己的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但由于没有形成法律规范,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既不能约束新闻媒体,也不能有效地约束参会的代表。

  概括起来说,价格听证会代表名单之所以迟迟不予公布,代表团成员之所以不能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听证会的举办单位,将听证会的代表定义为陪审团成员,希望他们“独立、公正、不受干扰”发表意见。这种制度上的错觉和制度实施中的隐形限制,是导致新闻媒体与价格听证会举办单位之间产生隔阂,乃至矛盾的原因所在。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所以举办单位不能拒绝新闻记者采访;因为新闻记者不了解价格听证会举办单位的苦衷,所以才会对举办单位的各项安排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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